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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對象:
自96年1月1日起具本市戶籍新生兒,其父母親具有合法之婚姻關係,且新生兒之父母親任一方自新生兒出生日往前推算,須設籍於本市達6個月以上,其父或母任一方皆可申請。
補助金額:
以胎兒數為補助金額之計算單位,經審核符合規定者發給補助金每人新台幣參仟元正。
申請期限:
自新生兒出生滿15日起,三個月內提出申請,逾期視同放棄申請權利。
申請資料:
請備妥下列資料後向公所社會課申請之。
一、生育補助金申請書及領款收據乙份
二、戶籍謄本正本(最近一個月內)。
三、出生證明正本
四、申請人之農會存簿封面影本(匯款者)
五、申請人身分證及印章(領取現金者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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